駕駛人必知/國道18分鐘被連開8罰單 法官因這原因判5張免罰

▲▼端午連假最後一天,上午11點左右,國道路況,制高點。(圖/黃國霖攝)

▲男子開車上國道在18分鐘內吞了5張罰單。(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蕭姓男子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國道1號五楊高架路段時,一路變換車道卻沒有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檢具行車紀錄器影像提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18分鐘內被國道警方開了8張紅單,罰2萬4000元,蕭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橋頭地院以「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撤銷其中的5張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今年2月28日下午,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下五楊高架路段,從14時29分至47分之間,被後方車輛以行車紀錄器拍下,連續8次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向警方提出檢舉,由國道警察大隊開出8張紅單。每張罰單裁罰3000元,共罰了2萬4000元。

蕭男向警方提出陳述,及申請裁決均被駁回,蕭男最後向法院提行政訴訟,主張僅因車輛未打方向燈遭連續舉發,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罰單。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依據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認定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若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得連續舉發,所以撤銷其中5張罰單,其餘3張還是要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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