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屋不斷震動!她開門驚見「男友激戰小三」 衣服散落一地

▲飯店,旅館,房間。(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陶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卻遭到駁回。(圖/示意圖,無關本案/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昱萱/台南報導

一名陶姓女子與男子「阿宏」(化名)為男女朋友,但她卻發現對方與另名女子「花花」(化名),在某處貨櫃屋發生性行為,而氣憤的陶女當下也拿出手機拍照,事後也將照片上傳到網路、轉傳給花花的友人。對此,台南地院審理後,依法判其8月徒刑,而案經上訴二審後,二審法官認為一審原判決並無不妥,駁回其上訴。

判決指出,陶女日前剛好有事要去找阿宏,但卻在台南某個日租貨櫃屋內,當場撞見阿宏、花花正衣衫不整地交歡,而陶女見狀後先是傻在原地,接著就氣憤地拿出手機,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拍下花花全裸的影照。陶女拍下照片之後,又透過臉書將這些照片傳給花花的4、5名友人,以此方式供多數人觀覽,散布這些隱私照片。

花花得知自己的裸照被恣意轉傳後,氣得馬上報警處理,法官勘驗各項證據後,認為陶女的犯行堪以認定。法官認為,陶女的行徑已經嚴重侵害到花花隱私,造成對方極為嚴重之傷害、破壞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之後,依犯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他有期徒刑3月,又犯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

陶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並表示當時自己收入不高,且照相的理由是因為當時非常生氣,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拍照並不是為了賺錢,事後自己也深感後悔,希望法官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給予緩刑。對此,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用法、量刑均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陶女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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