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父猛捶11月大女嬰頭凹陷 「沒想到會打死女兒」判18年

▲▼虐嬰,嬰兒,家長。(圖/翻攝pixabay網站)

▲桃園林姓男子捶死11月大的女兒,二審判刑18年。此為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林姓男子(23歲)去年4月間,只因11個月大的女兒哭鬧,竟徒手暴捶女兒頭部、胸部,女嬰腦袋遭打凹陷,心臟、肝臟都裂傷,送醫不治。一審將林男判刑18年,案件上訴時,他還在法庭辯稱已「深深懺悔」、「沒想到會打死女兒」,妻子還幫求情,全案11日宣判,高院仍將他依照「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重判18年,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23日,當時桃園市一名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醫,最後不治。醫院通報後,檢警一開始以為是20歲母親疏於照顧,讓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但經但相驗後發現,女嬰頭、胸部有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肝臟也都挫裂傷,死因為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檢警傳喚女嬰父親林男到案,他供稱家中經濟不好,案發前一天才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後仍為錢心煩;之後又聽到女嬰哭鬧聲,無法哄停,一時暴怒才會徒手捶擊女兒頭部及胸口。林男施暴時,4歲的大女兒還在旁目睹犯案過程。檢方依照「家暴殺人」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將林男判刑18年。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具有殺害女兒的故意,辯稱只是教訓一下女兒,頂多構成傷害致死故意。他還說已「深深懺悔」、「沒想到會打死女兒」,但承審法官極不客氣,認為林男都是辯解,質疑「猛力搥打嬰幼兒胸腹,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只是一時氣憤,造成自己後悔莫及的事情」。

全案於11日宣判,高院仍認定林男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兒童罪」,考量他曾有多項前科,5年內又再犯案,因此再依法加重其刑,最後還是將他判刑1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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