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法官提問誘導無法管 律師獻策:二審想翻盤方向要改!

▲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鄭男一審獲判無罪。(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殺警案鄭姓兇嫌一審判無罪,律師張晏晟表示,檢方二審若想翻盤,提問時一定要討論「辨識能力」。(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記者羅志華/綜合報導

嘉義殺警案兇嫌鄭姓男子,因患思覺失調症一審獲判無罪,引起社會一陣議論,判決中,鑑定醫師沈正哲稱,不確定鄭男當下是否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卻在回答法官時,堅稱鄭男符合刑法19條第1項(不罰),成了判決的關鍵;律師張晏晟表示,現行法律沒約束法官提問誘導,檢方若想在二審時翻盤,問題要提到「辨識能力」。

刑法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據判決書,法官明確問醫師,「你會認定鄭男是19條第1項(不罰)或19條第2項(減刑)?」,沈醫師回答地相當堅定,「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堅信他是刑法19條第1項」。

但沈醫師的鑑定報告中,提到「鄭男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控制能力有所減損,但未達不能控制程度」,又在庭上稱「鄭男的控制能力,當時到底好或不好,我沒辦法確定」,讓部分民眾認為是「二審翻盤的破口」。

但律師張晏晟認為,刑法19條第1項強調的是「辨識能力」,在討論鄭男的控制能力以前,應先探究他當下的辨識能力如何,比方說檢方問鄭男「如果那時你女兒也在車上和別人一起串通叫你下車,…,你是否會拿刀刺你女兒?」,鄭男雖回答「不會」,但問題卻有些失焦,若先問鄭男「當下能不能認出自己女兒」,這才是攸關「辨識能力」的提問,若檢方二審想翻盤,就一定要問到這個部分。

至於法官明確提出法條提問,沈醫師也堅稱「他就是刑法19條第1項」,這樣是否有逾越鑑定人定位的疑慮,律師張晏晟表示,這應只是一種問答形式,沈醫師不懂法律,若只是順著問題回答很正常,而到底要用哪一條法律來判,裁量權還是在法官身上。

但在訴訟中無論是哪一方,都希望朝著自己期望的方向前進,而原告與被告(本案中的檢方跟鄭男),若在提問證人時,有誘導嫌疑的話,往往會受到對方提出異議而受限,但此限制並不包含法官,即使沈醫師順著法官提問,稱鄭男符合刑法19條第1項,成了最後無罪判決的依據,檢方除了上訴,也沒其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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