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魔二審逃死遭罵翻 高院發聲明澄清

▲▼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圖/記者吳銘峯攝)

▲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二審獲判無期徒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犯下華山分屍案的射箭教練陳伯謙,一審將他判處死刑,但二審高等法院卻改將他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判決引來各界批評,高院在判決後1天才發聲明澄清,否認是「為了廢死超前部署」,指責批評乃無稽之談,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才發聲明澄清。

2018年6月間發生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原於華山草原上搭草堂教射箭,死者高姓女子多次到草堂上課。案發於當年5月31日下午,高女前往草堂與陳男等人聊天、飲酒,最後酒醉昏睡。隔天凌晨陳男意圖性侵高女,高女雖明示拒絕,但陳男仍性侵得逞並勒斃高女。事後陳男將死者分屍,分屍成7大袋。陳男還將死者左乳頭、下體割下,第二天清晨陳男將屍塊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再返回草堂以明礬、鹽覆蓋左乳、外陰部帶回家,企圖製成標本收藏。死者家屬苦尋多日,警方最後突破陳男心防,陳男坦承犯案。檢方起訴後求處死刑,一審將陳男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7日宣判,雖維持一審相同的3項罪名:「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毀壞遺棄屍體罪」、「竊盜罪」,但因高院改認定陳男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予以減刑,改判無期徒刑。判決出爐後,不僅死者家屬不能接受,各大媒體也提出批評,更有人說高院是「為了廢死超前部署」。

高院於8日上午11:22分發出聲明,澄清本案乃因合議庭法官審理後,改認定陳男符合自首要件,才依法減刑,並非「為了廢死超前部署」。高院聲明中特別指出「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對於外界的批評,認為均是無稽之談,會誤導社會大眾。

以下為高等法院發出聲明的全文:

一、死刑存廢乃立法權責,現行法律既有死刑規定,法官依法審判,即須審慎適用,無迴避空間。

二、本案被告陳伯謙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第一審雖認定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惟本院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俊燁、被害人家屬徐姓友人證詞,可認被告於2018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到忠孝東路派出所前,有偵查權限之人並無客觀證據可指向被告犯案。被告於當日晚上11時許,在該派出所二樓向徐坦承犯案,並由徐代為向林俊燁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合議庭斟酌全案情節及所有量刑基礎,認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審酌其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之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是其既因自首而取得有利之量刑因子,就屬極刑之罪,量刑上未可忽視而不予斟酌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極刑,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係就本件具體個案,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審判。
 

五、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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