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檢疫還趴趴走「最重處百萬」7天逾期未繳將移送執行

▲▼疾管署說明新冠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監測應變官莊人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監測應變官莊人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洪巧藍、趙于婷/台北報導

隨著國際新冠肺炎疫情升溫,國內確診個案已超過200例,境管力道也加強,讓居家隔離、隔離者數量大增,目前有超過4萬人列管。接受隔離檢疫者必須待在自家14天不得外出趴趴走,一旦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衛生福利部20日公告修正裁罰基準,規定違反者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7天,履行期間內先由裁罰機關催繳,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新冠肺炎確診個案之接觸者必須接受居家隔離;另由於國內已經從3月21日零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Warning),自國外入境者,需進行居家檢疫。這兩者分別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與民政單位進行不同頻率強度的追蹤監測關懷,共通點則是都必須14天禁止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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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來違反規定個案頻傳,有的失聯,有的擅自外出跑到網咖,還有人逆向操作叫別人到家裡開趴,都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進行處分,最高可處100萬元。

衛生福利部20日也公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表示,過往罰鍰處分履行期由地方政府各自規範,此次新增罰鍰處分履行期原則統一定為7天,履行期間內先由裁罰機關催繳,逾期未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

台北市衛生局疾管科科長余燦華表示,北市之前規定寬限期是30天,但中央最新規定是違規者從收到裁處書當天起,7天內必須要繳交罰款,如果超過繳交時間或拒絕繳交,一律都會送行政執行署處理。他也表示,目前還沒遇過過期未繳或拒絕繳交等相關案件。

該公告也訂定擅離時間裁處基準,最輕從小於2小時可以罰鍰最低額處分,到最嚴重超過72小時者可用最高額裁處。此外,也會評估其餘具體違規情節,包含接觸人數多、活動範圍大、接觸抵抗力較差之對象、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於從事業務處所接觸民眾或其他類此嚴重影響防疫情事等,從重處以罰鍰。

針對居家隔離者,只要首次擅離就會處罰款併同執行指定場所強制安置;至於居家檢疫者則在第二次擅離時除加重處以罰鍰外,應併同執行集中檢疫強制安置。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5日公布最新資訊,國內居家檢疫、居家隔離累計發出229張罰單,其中居家隔離罰款114萬元,居家檢疫者罰款17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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