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接送司機猥褻小五童 她驚爆:叔叔隔著衣服摸我胸

▲劉姓田徑教練去年2月利用帶學生外出比賽期間,涉嫌猥褻與指侵女學生得逞。(示意圖/Pixabay)

▲葉男利用接送小珍的期間,將他載到某處停車場趁機猥褻。(示意圖/pixabay)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公所外包砍草員葉男,平時兼職幫忙接送小珍上下課,但葉男卻利用機會將小珍帶往停車場摸胸猥褻。葉男坦承犯行,法官斟酌葉男除撫摸被害人外,未再有進一步非禮之行為,再姑念葉男犯坦承犯行,並與小珍及其母親達成和解,態度尚稱良好,新竹地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期間保護管束。

葉男(化名)是公所外包的砍草員,因為有經濟壓力,所以利用空閒之餘兼差賺錢。葉男受小珍(化名)媽媽委託,每週兩次到校接送就讀國小五年級的小珍放學,2017年12月某日,葉男利用接送的機會,將小珍帶往附近一處停車場對小珍摸胸,事隔不到一個月,葉男又再次以相同手法,將小珍帶往停車場猥褻得逞。小珍不願隱忍,向同學訴苦,最後才驚動校方,對葉男提告。

小珍證稱,「叔叔都直接隔著衣服摸我胸部,不會摸我其他身體部位,我不喜歡被摸,只要大叫,叔叔就會停下來」。

葉男坦承犯行。法官查閱監視器畫面,確實發現葉男駕駛小客車將小珍載往停車場停留,老師及同學也證稱小珍曾表示遭到葉男摸胸。因此法官認定,葉男有犯罪事實。

法官認,葉男是一時衝動,慾令智昏所致,相較於處心積慮預謀犯案,又或性犯罪之慣犯甚至性心理病患而言,惡性較輕,且犯後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獲得諒解,顯見具有悔意,依葉男所犯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情輕法重,客觀上引起一般同情,即使依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酌減。

法官審酌,葉男明知被害人年紀小,為滿足私欲,罔顧被害人身心、人格發展及心靈感受,2度強制猥褻未成年少女,行為實不可取,本不宜輕縱,斟酌葉男在案發時除撫摸被害人外,沒再有進一步非禮的行為,造成更大傷害前即罷手,顯示人性尚未泯滅,姑念葉男犯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且向法院表示願給對方緩刑機會,因此依2次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各判刑1年6個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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