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毒趴遭性侵4次 渣男說「給5000元」又食言遭判刑

▲▼ 大阪府富田林市驚傳12 日逃出一名性侵嫌疑犯。(示意圖/達志影像)

▲宜蘭一名未成年少女在汽車旅館毒趴中,吸食搖頭丸及摻有K他命的毒菸後全身癱軟無力,少女哭喊不要仍遭林姓男子性侵3次、指侵1次得逞,林男因毒品、強制性交等罪,被判應執行4年5個月徒刑。(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記者游芳男/宜蘭報導

宜蘭林姓、江姓男子帶著一名未成年少女,到汽車旅館開毒趴,兩惡男以搖頭丸及摻有K他命的毒菸給少女吸食,少女吸食後全身癱軟無力,少女哭喊不要仍遭林男性侵3次、指侵1次得逞。宜蘭地方法院審結,依毒品、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應執行4年5個月徒刑,江男則依毒品罪,判10個月,江男原遭控性侵2次部分,因經宜蘭檢方偵結為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妨害性自主於2016年出獄的,2017去年11月17日晚間10時許,林男找來詐欺前科的江男,並帶著一名未成年少女,到摩鐵開毒趴。三人同處一室,江男拿出搖頭丸,分別給林男一顆、少女半顆食用。林男也拿摻有K他命的毒菸,給兩人吸食。

少女同時服用2種毒品,全身癱軟無力,林男趁機把小岑衣服褪去,並將他強壓床上,小女哭喊不要,仍不幸遭林男性侵3次、指侵1次得逞。

宜蘭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小女確有說不要且反抗,但他吃了搖頭丸後無法勃起,試了2、3次就放棄,之後他有把手指伸進少女下體,少女也有意願幫他口交,因藥效發作,林男想要第2次時,雖有戴套也塗抹潤滑油,但硬不起來,前後僅發生2次關係,而生殖器並未進入少女身體裡。林男也辯稱「可能是藥物太強!」,不知是藥物影響還是怎樣,就會想跟少女發生關係,否認一開始拿毒品給少女吃是想跟性交。

林男辯護律師認為,少女隔天還到林男家裡,還說給5千元就可「船過水無痕」,事後雙方更透過通訊軟體有密切交談,並未躲避林男,還積極追討千元,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迥異,認為林男並未違反少女意願。

少女說,林男對性侵時一直說要給5千元,但她拒絕,離開摩鐵後,林男則說要給她5千元生活費,但事後都沒給。案發後,除去林男家中拿安全帽及追討5千元外,雙方都未見面。因林男避不見面,她才夥同親友到林家,告訴林男父母她遭性侵的事。

法官認為,林男對少女性侵4次得逞,因時間接近、同地實施,論以接續犯一罪。而江男轉讓二級毒品給成年人及未成年人,一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論處;林男轉讓三級毒品給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則從重論以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斷。林男另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分論併罰。林、江兩人均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轉讓毒品形同散播毒害,林、江所為誠屬非是,惟念轉讓毒品數量非大且僅1次,犯後坦承犯行也無不法獲利,而林男為逞一己性慾,對少女強制性交4次得逞,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造成少女身心受創,犯後雖與少女達成和解,然審理時卻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林男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且惟累犯,判7個月,另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個月。

至於江男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累犯,判10個月,其被控性侵少女2次部分,經檢方偵結,因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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