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為前提」發生關係男給20萬 事後改「借貸」鬧上法院 

▲分手,離婚。(圖/取自Pixabay)

▲ 「結婚為前提」發生關係男給20萬,事後改「借貸」鬧上法院。(圖/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李女與余姓男友「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男友為了「照顧」她生活起居,交付20萬元給她;想不到,雙方認知有落差,余男頻頻催促還款,李女傳訊息「當你叫我簽本票的那刻起,我就認定我們之間,不會有繼續交往的可能了」等語,因此兩人為了錢鬧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李女要返還20萬元借款。

余男供稱,李女向他借款,兩人前往銀行提款,他將10萬元交給李女,李女簽一張本票給余男。李女又因資金缺口龐大,陸續借得20萬元款項後,約余男見面,她說要還錢,也提醒余男攜帶本票。余男不疑有他,拿出本票後,旋即被李女搶去撕毀,事後也否認借款、簽發本票等事。

余男說,李女還請託「表哥」前來協調債務,但李女仍未依約清償,余男又以簡訊催款沒有結果,他才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李女供稱,與余男是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余男表示「以結婚為前提」交往,為展現誠意,在2015年3月22日、4月4日分別主動交付10萬元;李女稱沒有向余男借款的意思,余男是因兩人無法繼續交往,心生怨懟,才會將20萬元捏造為借款關係。

李女表示,余男曾允諾要「照顧」她,並希望與她發生關係,沒想到,兩人發生關係後,余男以「留作記錄」為由,要求簽本票,她當下也相當錯愕。並稱,如果余男反悔贈與,堅持要她簽本票還錢,那她就要結束交往關係,兩人關係回歸借貸關係。

李女提證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李女傳訊內容,「當你叫我簽本票的那刻起,我就認定我們之間不會有繼續交往的可能了」、「我當你是結婚對象才跟你發生關係,但你竟然不幫我解決困難,還叫我簽本票」、「我簽了,我會還錢,但,我們之間關係就僅止借貸關係」。

基隆地方法院經查,李女接受20萬元後,同意簽發同面額本票,並交給余男收執,足以證明李女有清償返還義務,即便兩人對話,有提到「你不能又要我的錢,又要我的人」、「我要你啊」等語,並無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之意,因此李女仍應還款。

雙方曾約定,若李女在2016年12月31日前還款,還款金額從20萬元降至15萬元,但李女未還款,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李女應償還20萬元,且本判決得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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