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草率致當事人自殺 員警遭公懲會懲處休職1年

▲司法院,司法大廈,中央政府一級機關,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司法行政機關(圖/記者季相儒攝)

 ▲員警辦案草率,今遭公懲會懲處休職1年。(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局員警粘峻碩,偵辦2013年間的一起便利商店失竊案,因辦案過於草率,誤植照片,誣指男子陳建國為竊賊,讓陳男遭檢方起訴。陳男因感冤屈難伸自殺身亡,監察院發現後,對粘員提出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公懲會29日決議,將粘員處分休職1年。

本案由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調查後,提出彈劾。當時2名監委調查,發生在2013年6月26日深夜11點多,板橋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遊戲光碟案中,有許多事證顯示,遭檢察官起訴的男子陳建國並非竊嫌,真正犯嫌另有其人。

在監委公布的資料中認為,時任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員警粘峻碩受理本案後,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而且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但粘員非但不將此些物證移送檢方,而且包含陳建國不在場證明的筆錄,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種種行為,誤導檢察官心證。因此監委認為粘員辦案草率,於今年6月間提出彈劾,並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公懲會受理後29日宣判,公懲會認為,粘員違法執行職務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同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之規定。當時陳建國堅決否認犯行,提出發票不在場證明並會同調閱監視影像之情況下,粘員未能秉持客觀中正立場,摒除成見,審慎探究案情,勤勉細心查證,致疏未察覺陳建國與竊嫌之影像特徵有異及2張發票時間僅相差3秒,店家指認是否正確?

另外公懲會也認為,粘員未將陳建國所提發票附卷及將其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於筆錄當中,輕忽被告權益及對被告有利之情形。況且他草率製作隨案移送的翻拍照片致多張錯植時間,甚至逕行註記陳建國警詢筆錄所無之內容作為涉案證據,形成陳建國無不在場證明及疑似棄置贓物的假象,強化其涉嫌程度,不僅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虞,更損及民眾對警方辦案之信任,違失情節重大。嗣又衍生陳建國自殺身亡之不幸事件,損及司法公正形象及警察良好信譽,情節非輕,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處以休職1年之處分。

至於當時監委也彈劾提起公訴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公懲會這次並未對他的部分做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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