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案遭判8年定讞 張榮味:坐黑牢也要爭取清白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判刑定讞,他透過律師轉述,即使坐黑牢也要爭取還他清白。(圖/張麗善服務處提供)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判刑定讞,他透過律師羅裕欽(右一)轉述,即使坐黑牢也要爭取還他清白。(圖/張麗善服務處提供)

記者李忠憲/雲林報導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遭法院判刑8年定讞,他今天未出席記者會,透過律師轉述稱,他未曾因本案貪污收過達和公司或任何人的任何金錢,卻由無罪再遭羅織改判為所謂「沒有行賄者的期約收賄罪冤案」重判8年定讞。為捍衛個人清白,即使未來坐黑牢,亦將用盡各種方式,爭取司法還他清白。

前雲林縣長張榮味因林內鄉焚化爐工程貪污弊案,遭法院判刑8年三審定讞,其妹妹張麗善、女兒張嘉郡、兒子張鎔麒與律師羅裕欽5日開記者會,大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律師羅裕欽也針對此案說明疑點。

羅裕欽也轉述張榮味說法稱,他未曾因本案貪污收過達和公司或任何人的任何金錢,卻由無罪再遭羅織改判為所謂「沒有行賄者的期約收賄罪冤案」重判8年定讞。為捍衛個人清白,即使未來坐黑牢,亦將用盡各種方式,爭取司法還他清白。

羅裕欽表示,《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罪之處罰規定,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須於行賄者方有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求,經收賄者方承諾,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819號判決參照)。倘無人行賄,如何能成立期約收賄罪。

羅裕欽說,本案更二審後,法官僅依徐姓證人前後不一證述為唯一證據,認定廠商89年某日在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由該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與徐姓證人敲定行賄縣長張榮味。然查該公司總經理均未經傳喚亦未起訴,副總經理否認上情,行賄罪無罪確定。本案沒有廠行賄張榮味具體事證,如何能以徐姓詐欺黃牛證述,率爾認定張榮味與廠商有職務上行為期約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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