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缺少互信,靠協調就能解決大巨蛋紛爭嗎?

▲▼大巨蛋防災維護,大巨蛋防災工程作業。(圖/記者季相儒攝)

▲為解決大巨蛋爭議,柯市長提出將籌組協調委員會,期望將爭議協調解決。(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巨蛋何去何從?柯市長6月14日在議會說,不會刁難也不會放水;姚文智立委5月30日說,未來當選會解約專由市府接管;前立委丁守中5月31日則說,當選後會讓大巨蛋續建蓋完。大巨蛋從單純的工程變成一個政治議題或選戰策略,市民看得霧煞煞!

大巨蛋原訂4月3日舉行都審會,遠雄一度發函要求延緩未果,遂於3月30日撤件。爭點是都發局認為大巨蛋2011年核發建照時,只有大巨蛋本體通過。2015年發現未按圖施作,5月20日勒令停工,並以逃生梯動線與觀眾席位置違反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及第127條,「不」核准照可以辦演唱會。遠雄主張回歸契約,以協商、協調解決爭議。柯市長6月11日表示,將籌組協調委員會。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8-1條前段規定:「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大巨蛋屬於大規模公共建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95條規定,應通過都審會開發許可審議,屬公法行為;而大巨蛋興建是履行契約,屬私法行為,爭議得以協調解決。

大巨蛋契約第20.1條規定:「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任一方均得提送協調委員會決議之。」既然契約已規定得成立採協調委員會解決,當初為何未採呢?

北市府除了是大巨蛋簽約主體外,也擁有公法管制權,造成雙重身分問題。法務局說,都發局是主管機關,有權解釋工程法規,但考量遠雄確遭困難,才同意籌組協調會,不代表能被適當調解;都發局說,公安及逃生避難的都審屬行政審查,無法以協商左右。

高等行政法院2017年9月7日判決,撤銷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可部分復工。大巨蛋屋頂已於去年11月封頂。都發局14日呼籲遠雄,儘快遞件進都審程序,遠雄則回應,都審應非討論法規,是否合於建技規則非都審範圍。筆者建議,不妨雙方合意委託台建中心等第三方鑑定,針對公安與建技規則的關聯性,究竟屬都審先位要件或應於都審會審查作建議。

北市府表示,協調會由雙方各指派2位加上共推3人組成,主席由市府指派,名單與時間、地點未確定。其任務包括:1.投資契約爭議事項、未盡事宜及修約協調;2.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認定;3.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事項。即使公安問題屬公法性質,但經兩造同意亦可交協調會認定,其決議須經雙方同意始生效力。筆者建議,決議仍應提都審會作形式上認定,以免日後被質疑協調會不得受理公安問題。倘決議有一方以上不同意,或無法通過都審,將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建議本於BOT案的公私協力精神,或不妨參考川金會的經驗:雙方保留彈性,建立互信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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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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