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約吃早餐又跟蹤她! 還在延平郡王祠旁攔車襲胸

▲▼變態,色狼,摸,非禮,性騷擾,亂摸。(圖/CFP)

▲工程師在延平郡王祠攔下小蕙,還跳上對方機車進行襲胸。(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在南科工作的林姓工程師,去年1月29日上午5點多和一名29歲女子小蕙(化名)相約吃早餐,吃完各自騎車離去後,他竟然尾隨女方的機車,行經中西區延平郡王祠的開山路時,將小蕙攔下,要求對方下車陪聊天遭到拒絕,竟然坐上女方機車後座,突然環抱並襲胸,甚至還摸到其他私密部位。一審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10月;上訴二審後,法官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5年間曾因公共危險罪遭判刑3月確定,並於2015年10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結果仍不知悔改。去年1月29日凌晨和小蕙相約吃早餐,食用完畢各自回家,卻又騎車尾隨對方,直到經過延平郡王祠旁將女方攔下,要求停車配聊天遭拒絕,竟然直接跳上小蕙的機車進行環抱襲胸,不顧對方反抗,甚至強行伸手撫摸臀部、大腿內側等身體隱私部位。

面對林男的無理,小蕙在奮力反抗過程中,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四肢多處及左臀挫傷等傷害,直到順利掙脫拿到手機,對方才罷手,趕緊騎車報警局報案。

案件審理期間,林男坦承有和被害人前往吃早餐,但是並沒有做出越矩行為;至於對方受傷一事,則是因為小蕙下車找手機所致。另外,他還提到,早餐約會後,女方有同意可以護送回家,以為對方對自己有好感,所以為了進一步認識,才會跨坐在對方的機車上。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為滿足一己私慾,全然無視女方的性自主權,對初認識的女子肆意以強暴手段猥褻侵害,造成被害人身心靈受創,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全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判決並未過重、過輕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因此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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