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運動場上的肢體碰撞 是防守還是蓄意傷人?

▲世大運男籃金牌戰。(圖/記者黃克翔攝)

▲運動比賽中,因為肢體碰撞而造成的受傷是難免的,很難界定是屬於運動過程中的蓄意傷害或只是正當防衛。(圖/記者黃克翔攝)

12月20日一場大專籃球聯賽爆發濺血意外,經國科大的球員向海洋科大的對手重重揮了一拳,造成對方鼻骨挫傷。經國科大動手球員根本不是比賽行為(例如卡位讓人摔倒、上籃的進攻犯規),而是連掩飾都沒有的蓄意傷人,會構成傷害罪,依照刑法277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運動比賽中受傷是難免的,尤其是有肢體碰撞性質的賽事,流血、扭傷甚至骨折也常常發生。這種時候,難道都能去告對方傷害罪嗎?

實務與學術界對這種運動中發生的傷害,有一種解釋方式是認為,雖然在比賽前選手不會簽「生死狀」,但願意加入運動的人大概也對「運動中可能產生傷害」這件事情有認知;既然有認知在先,那就視為每個參賽者都願意承擔「運動伴隨的傷害」這些風險。

因此,像是撞到流鼻血、被撞倒、被刮傷等等,這些運動過程伴隨的傷害行為,在法院的眼裡就不是違法的。但怎麼樣算是運動過程中的傷害?這個其實很難界定。

在過去幾個因為運動傷害提告的案件裡,有些法官會先判斷被告「有沒有遵守運動規則」及「運動本身性質」。例如,籃球的防守有「圓柱體原則」、「垂直原則」,如果防守者遵守遊戲規則進行抄球,在過程中傷害到了持球者,這個傷害行為在法院看來就會是不違法的。

又例如,羽毛球比賽原則上是在網子的兩側進行比賽,與會肢體碰撞的籃球比賽不同;如果在羽毛球比賽中卻發生嚴重的肢體碰撞,這個就跟運動本身性質並不相同,這種肢體碰撞在法院看來就可能是違法的。

麻煩的是,運動過程中瞬息萬變,又不會總有攝影機在旁邊捕捉你的一舉一動,哪些過程合乎規則,哪些違規,又碰撞是因何而起等,都難以留證,這也讓判斷「運動傷害」與「非運動傷害」變得相對困難。

不過,像這則新聞就是有非常清楚的錄影畫面,從以下的影片來看,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運動傷害還是非運動傷害,我想在法院與眾人的眼裡都相當清楚了。(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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