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賄警官遭判刑13年定讞 欲提再審翻盤仍被駁回

▲律師,貪汙,收賄。(圖/視覺中國CFP)

▲前警官羅明村收賄遭判刑13年確定,圖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台北縣警局新莊分局刑事組組長羅明村,在1997年偵辦臺北縣林口鄉的「新樹林餐廳」槍擊案時,涉嫌收受3名被告50萬元賄賂,遭到法辦。期間羅一度獲判無罪,但最終在8年半前遭判刑13年、褫奪公權5年定讞。羅在判決確定後潛逃出境,但他的案件引起人權團體關切,並在去年底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16日駁回再審,羅仍有罪確定。

羅明村20年前偵辦該起槍擊案時,受張姓、黃姓、周姓3名被告請託,包庇3人找黃姓少年頂罪,並率隊逮捕黃姓少年,羅事後收取3人50萬元賄賂。全案在18年前爆發後,羅明村等人被以貪汙、行賄、槍砲、殺人等罪嫌,提起公訴。

多名被告陸續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至於羅明村涉案部分,一審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之後陸續經過更審,更一審一度將羅判處無罪,但最終在2009年4月間,最高法院仍認定羅收賄有罪,處13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羅潛逃出境,多次透過家人提案翻盤。

但人權團體發現羅的案件疑點重重,認為證人在調查局測謊時,受不正訊問而指認羅收賄,證人並在法院審判中全部翻供;但因羅自己未通過測謊,所為的辯解不被法院採納,故而有罪確定,主張排除羅的測謊供詞。另也認為檢方對無罪判決逾期上訴,上訴違法,無罪判決應已確定。

但高院審理後,認為測謊供詞的部分,先前有罪判決中已經審理,故並非「未經審酌」的再審新證據,不予審理。另外檢方是否違法上訴的問題,高院調閱判決書送達時間,檢方簽收判決書7日後提出上訴,並未逾越10日的上訴法定期限;但高院認為本案仍有檢方違法上訴的疑慮,但這牽涉到無罪推定的問題,倘若羅真有疑慮,仍可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高院最後指出,在非常上訴釐清羅的案件是否有重大違法情事之前,本件應該不准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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