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小姐出場連跑2旅館沒錢..竟帶回家強毆性侵 男判3年半入獄

▲家暴,家庭暴力,暴力,揍人,感情,兩性,戀愛,恐怖情人,受虐婦女,性侵(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男子將酒店小姐帶回家性侵得逞。(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已經離婚的廖姓男子,去年(2016)4月間,帶酒店小姐「小春」到旅館續攤,但因現金不夠卡又刷不過,將人帶回家說要拿錢,卻趁機性侵得逞,「小春」逃離時差點又被抓回去,幸好遇到好心人報警,他在庭上供稱性交易價錢談不攏,不過仍被台中高分院判決3年6個月徒刑,必須入獄服刑。

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離婚後獨自照顧讀高中的女兒,去年4月26日凌晨3點多在酒店簽帳9000元,將「小春」帶出場續攤,不過連跑了2家旅館,卻都因為現金不夠信用卡又刷不夠,將人帶回家說要拿錢,卻把對方帶到女兒房間強脫衣褲毆打,性侵得逞。廖男女兒回家後和父親爭吵,「為什麼在我房間做這種事?

「小春」趁機跑出廖家,廖姓男子卻只穿著一條內褲追出來,強行勒住脖子要帶回去,一名好心的汽車駕駛經過連忙報警。廖姓男子說詞反覆,一下說付了9000元要帶出場性交易,「小春」後來又改口要2萬,一時談不攏,但「小春」說只知道帶出場吃消夜,並沒有要性交易,他後又改口,是和經理談好的。

台中地院一審從「小春」驗傷單和身上傷痕、以及下體採集到廖男DNA,加上廖男女兒證詞,認定是強制性交,因此判處3年10個月徒刑,妨礙自由罪4個月徒刑;全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考量,廖男已賠償10萬和「小春」和解,因此改判3年6個月徒刑,必須入獄,妨礙自由部分判決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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