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洩密案無罪:有洩密事實但有阻卻違法事由

▲前總統馬英九獲無罪,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說明理由。(圖/記者楊佩琪攝)

▲台北地院發言人廖建瑜庭長說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宣判無罪理由。(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馬英九被控洩密案,台北地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馬英九將柯建銘司法關說案等秘密資料告知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的行為,雖然符合刑法的洩密罪、通訊保障監察法及個資法的違法構成要件,但是依憲法第44條,總統遇院與院之間的重大爭議,可以召集會議協商解決,因此馬英九行使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刑法上不罰;另外,檢方指控馬英九打電舌要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及馬英九意圖撤銷王金平的立法院長職位,檢方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亦判決無罪。

檢方起訴馬英九洩密的事實有兩部分,102年8月31日馬英九將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告知特偵組偵辦柯建銘司法關說、監聽柯建銘等人的秘密,轉告給江宜樺和羅智強,涉犯洩密罪、通訊保障監察法的公務員無故洩密罪、個資法等;另外,102年9月4日,馬英九打電話要求黃世銘向江宜樺提供專案報告及報告案情,涉嫌教唆洩密罪。

法官判決認定,102年8月31日部分,馬英九有洩密的故意和事實,符合洩密罪的構成要件,但是有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憲政職權,解決院際之間的爭議,而使得馬英九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102年9月4日部分,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馬英九有指示黃世銘提供專案報告,檢方也沒有提出明確證據,而馬英九有沒有要撤銷王金平的立法院長職務,很難推論馬英九有此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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