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筷插腦致消防員失明 莽男酒客賠400萬換緩刑

家庭、暴力、打架、吵架、巴掌、耳光、虐待(圖/CFP)

▲廖男塑膠筷插腦,造成被害人失明,賠償400萬獲得緩刑確定。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基隆廖姓男子在前年大年初五到某小吃店飲酒,因為帳單的問題與老闆起了爭執,結果老闆的朋友林姓消防員前來協調,卻遭廖男持塑膠筷插進鼻孔內,損害腦部,造成右眼失明。法院審理時,廖男賠償400萬元達成和解,最高法院29日依照重傷罪,將廖男判刑2年、緩刑5年定讞。

判決指出,廖男2016年2月11日晚間到基隆市某小吃店飲酒,隔日凌晨12時許廖男到櫃檯結帳,但卻因為3000元帳單問題,與小吃店葉姓老闆爭執。老闆的友人林姓消防員也在場飲酒,聽見爭執後到櫃台旁協調。但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廖男將林男壓制在桌上,抓起桌上的塑膠筷插向林男臉部,當場插進林男鼻孔,林男血流如注,送醫急救後,筷子插進林男腦部,右眼失明。林男提出告訴,廖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廖男認罪,並賠償200萬元給與林男,達成和解。一審依照重傷害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廖男再加碼200萬元,總共賠償400萬元,林男同意和解,並具狀請求高院給予緩刑。

二審高院最後仍認定廖男犯下重傷罪,本應處3至10年有期徒刑,但考量廖男僅因一時酒後失態之偶發,所犯傷害致人重傷罪之犯罪情狀尚堪憫恕,如宣告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因此高院依情堪憫恕的規定,依法酌減其刑。因此仍處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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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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