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併排下客害騎士慘摔 未下車查看被認定肇逃判8月

記者孫曜樟/北市報導

黃姓計程車駕駛104年4月間駕車從萬大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407號前時併排停靠讓乘客下車,但卻造成後方李姓騎士擦撞其車左後保險桿,導致李男偏向左側內車道再遭劉姓駕駛汽車擦撞倒地受傷,黃姓計程車駕駛自認不關己事便駕車離去,但最後卻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

黃姓計程車司機併排靠邊下客,造成後方騎士擦撞慘摔未下車查看,被判刑8個月。(示意圖/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判決指出,黃姓計程車駕駛人坦承確有靠右側併排停車,致李姓騎士擦撞左後保險桿,左貨後又撞同向內側車道劉姓駕駛的自小客車右前保險桿倒地受傷,但是並未有肇事逃逸且認為是機車騎士速度過快,從後方追撞上來,因見騎士和劉姓駕駛正在理論,就想說你們碰自己處理,我的車子沒有關係。

全案經檢警調查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姓司機駕駛營業小客車與騎乘機車李姓騎士發生車禍後,知悉李男受有傷害未得告訴人之同意,即任意離去,未為任何協助救護或報警行為,亦未留下足供連絡之方式,足認被告確有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犯行,其所辯各節均屬事後卸責之詞。

但審酌被告於肇事後第一時間確有停車但未下車查看,且與告訴人在偵查中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可認被告是一時失慮致罹重典,相較於其他肇事逃逸行為人,肇事致人受傷嚴重、亦不下車查看、犯後復不認客觀犯行、拒絕賠償被害人者 ,被告犯罪情節實屬較輕,所以量處有期徒刑8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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