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瞞已婚害空姐慘賠8年青春 損「貞操權」判賠150萬

▲林姓醫師隱瞞已婚身分,和空姐交往近10年才曝光。(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空姐14年前在機上結識一名林姓醫師後交往,但對方卻在3年後瞞著她和另一名女子結婚生女,腳踏兩條船,直到2012年林姓醫師帶妻女到美國出遊1個月被空姐識破,整起事件才曝光。她怒告對方浪費8年青春、年紀太大無法生育而求償,法院則認為林男損害空姐的「貞操權」,判賠150萬元。

判決指出,現年46歲的傅女控訴,2002年在機上結識林姓醫師,兩人進而交往3年,對方卻瞞著她和另名女子結婚生女,還以已婚身分繼續和她交往。一直到2012年,林男謊稱要和哥哥到美國玩1個月,其實是帶著妻女出遊,回國後,傅女要求看相關照片,林拿不出來,才後才用簡訊告知已婚生女一事。

傅女事後認為,林男浪費她8年青春,害她過了生育年齡,身心受創,因此向桃園地院提請損害求償。傅女提出兩人簡訊內容,她傳「你用欺騙的,你以為不做違法的事情,什麼畜生不如的勾當都可以做是不是?你用欺騙的方式,更卑劣無恥。」林卻回「睡10幾年,哪次不是你情我願的。」

傅女心有不甘再傳:是你情我願嗎?妳跟我說你去結婚我會你情我願嗎?你用這種惡毒的方式來欺騙我,叫做你情我願?」林男又回:「難道我有拿著刀槍逼你陪我睡嗎?」

法院審理認為,林男隱瞞已婚身分,導致傅女不知情下和其發生性關係,損害貞操權,因此判他應賠償150萬元。判決另外解釋,88年修正的民法第195 條,增設獨立人格法益「貞操」,指的是「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即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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