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百萬! 行政院修法禁撿牛樟等「貴重」漂流木

▲行政院修法禁撿「貴重」漂流木。(圖/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為了建立災後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等機關(構)分工同步清理漂流木的機制,並且明定刑責,防範侵占貴重木樹種漂流木的情事發生,行政院會4日通過《森林法》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撿拾經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訂,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未能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依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由撿拾清理。但不得撿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的樹種。

草案增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貴重木樹種的漂流竹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林務局公告,中央認定貴重木樹種包括紅檜、烏心石、牛樟、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巒大杉、南洋紅豆杉、台灣櫸、台灣(木+察)樹、黃連木、毛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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