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2幼女出獄再殺少婦 陳昆明推給「惡魔」二審仍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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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到法務部抗議執行死刑。(圖/資料照片,記者孫曜樟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10年10月,當時28歲的男子陳昆明化名「謝先生」在報紙上刊登檳榔攤徵人啟事,持木棍打死來應徵27歲的林姓少婦,法院審理期間,辯稱是「心中惡魔想殺人」,一審時板橋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惡性重大,依殺人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台灣高等法院11日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處陳男死刑。

陳昆明把殺人歸罪到「心魔」的藉口,在2003年就用過。當年4月16日,他殺害原本熟識的2名劉姓小姊妹(年僅9歲和8歲),案發後企圖以精神病脫罪,聲稱是「惡魔叫我殺人、犯案時我是另一個人」,更一審送鑑定結果證實他沒有精神病,不過,原本判無期徒刑,兩度更審判處12年徒刑、減為6年徒刑,於2009年7月就服刑完畢出獄,隔年再殺人。

偵辦案件的刑警當時即向媒體分析,陳昆明兩次犯案面對警方時,都裝憨厚、無辜不知情,等到罪證確鑿,再推給「心魔」。2010年10月19日,林姓少婦持履歷表到陳男租屋處應徵,懷疑林女說他從事資源回收的母親是「賤骨頭」,萌生了殺意,向林女假稱隔天再來談一次,等20日林女再來時,即持木棍痛擊林女頭部致死。而10月23日凌晨,警方在他的租屋處找到死者遺體,同時也發現他還打算以分租套房名義,找其他女性目標。

一審審酌陳昆明2003年殺害2名幼童,出獄後又無端殺害與他毫無恩怨情仇的林女,視人命如草芥,所殺害者為幼童、婦孺,惡性重大又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犯案時只有28歲,短短7、8年奪取3人性命,殺害對象皆為幼童、婦孺,且殺人動機不是為仇、財、情,無端恣意殺人,惡性十分重大

合議庭指出,陳昆明犯案事證明確,所犯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應審酌事項後,判死無違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被告與被害人的性命,皆平等且至高無價」,陳男已達求生不可得、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地步,仍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還可上訴三審。陳男聆判後還押,表示「很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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