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立法院二讀聽證制度! 下週二再戰刑法藐視國會罪

▲▼立法院院會持續處理國會改革五法,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議事進行。(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院會持續處理國會改革五法,立法院長韓國瑜主持議事進行。(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4日)第三天處理國會改革相關條文,晚上進入到法案深水區,針對國會聽證權,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若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相關文件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社會關係人則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不過,到了午夜11時28分時,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院會休息,下週二將繼續開會。而下週二也將進入刑法修正條文。

今日院會處理聽證權部分,第五十九條之五、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二、逾越聽證會 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 證言之事項。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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