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後都「送」豪宅!她嫁鋼鐵老董11年 離婚後全被討回

▲澳洲籍男子顧陌(譯音)在台工作不順竟遷怒妻子,屢次言語凌辱與家暴毆打,今年初突離家不歸,妻子向法院訴請離婚判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高雄一名妻子離婚,法院判她要將名下兩戶豪宅還給丈夫。(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鋼鐵公司曾姓董座購買豪宅,登記在女友名下,過兩年曾男和女友結婚,不久後又買了2戶豪宅,為了提高貸款額度,他將其中一戶豪宅登記在妻子名下,然而結婚11年多兩人離婚,曾男也提告向她討回房地所有權。高雄地院審理,判定兩處房地只是借名登記在妻子名下,妻子應通通還給曾男。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在2009年8月購買高雄一處豪宅,因他當時家庭關係不睦,害怕日後名下財產遭弟弟和父親瓜分,就把房產登記在女友名下。過了2年多,曾男和女友結婚,又於2015年買了某建案17樓相鄰的2戶豪宅,並將2戶打通使用,但因當時政府打房,曾男為了獲得更高的房貸額度,將其中1戶房地以妻子名義申購,並登記在妻子名下。然而婚後不到3年兩人開始分居,並在去年1月離婚,曾男認為兩處房地都是「借名登記」,提告要妻子將房地還來。

妻子在審理時指出,婚前買的房子是曾男為了給她婚姻保障,所以贈與她的,原本供兩人婚後同居。然而婚後因曾男多次外遇,造成她離家分居,但她並無拋棄房屋所有權。而婚後買的這棟房子也是歸她所有,只是兩人分居後,她把這處房地借曾男使用,但她仍會定期回去整理,雙方應是租賃關係而不是借名登記,而且曾男從提起離婚訴訟後,就沒有把這棟房子的貸款匯到她帳戶。

法官認為,所謂「借名登記」就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而兩處房產的頭期款和貸款都由曾男、曾男所經營的公司名義負擔,離婚前水電、瓦斯、保險費及管理費等也都由曾男繳納,加上妻子無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自己的說法,可見曾男確實是房地的實際所有權人,既然借名登記關係經合法終止,妻子應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曾男。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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