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詐騙台人500萬!星男自願當「人頭帳戶」洗錢 被判刑19個月

▲▼新加坡36歲男子潘志文因協助兒時好友洗錢,而被判監19個月。(圖/翻攝自Facebook)

▲新加坡36歲男子潘志文因協助兒時好友洗錢,而被判監19個月。(圖/翻攝自Facebook)

記者葉睿涵/編譯

新加坡36歲男子潘志文(Brandon Phua Zhi Wen,音譯)因協助兒時好友進行非法洗錢行為,而被新加坡法庭判處19個月的有期徒刑、罰款新幣1000元(約新台幣2.35萬元),並被禁止駕駛8年。

綜合當地媒體報導,潘志文是一名從事海鮮供應、車輛銷售,以及貨幣兌換的生意人。2018年5月,他受兒時朋友賴澤東(Lai Zedong,音譯)所託,要潘志文幫忙接收一筆「客戶匯來的資金」後,再將錢取出來轉交賴澤東。

雖然潘志文清楚好友可能涉及逃稅及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但他還是將匯入戶口的新幣21萬4429元(約新台幣500萬元),在10天內分40次提出轉交賴澤東。而賴澤東也會請他喝酒、給他佣金,甚至是減少他欠賴男的債務金額,作為回報。

▲▼洗錢。(圖/CFP)

▲檢察官認為,潘志文清楚友人正在洗錢仍借出帳戶的行為應被判處重刑。(示意圖/CFP)

報導稱,潘賴2人所騙取的錢財分別來自2名台灣受害者,他們以為自己的錢將被用於石油交易和股票投資。

除了上述案件外,潘志文也被控協助收取新幣30萬元(約新台幣700萬元)的現金,並在涉事友人遭調查時,要求對方刪除2人間的訊息往來,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另外,潘志文去年在被吊銷執照的48個月內,曾非法駕駛貨車。

檢察官表示,雖然潘志文只是協助朋友獲取詐騙金額,但他的所有行為都是有預謀和計劃,且在過程中扮演積極角色,因此要求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2至30個月。

潘志文26日對2項取得犯罪行為所得財產、1項妨礙司法公正,以及2項違反交通罪名認罪,並被判19個月又8週的監禁。此外,他接下來8年也被禁止開車,並將被罰款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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