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坐超商內打電腦竟遭襲胸 新北色男拒認罪被監視器狠打臉

▲新北市籍江姓男子2021年5月間,在桃園市某超商購物,見女子獨自打電腦,竟從後方徒手襲胸,女子憤而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江姓男子2021年5月間,在桃園市某超商購物,見女子獨自打電腦,竟從後方徒手襲胸。(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江姓男子前年5月間到桃園市桃園區某超商購物,見店內1名身材曼妙女子獨自在使用筆記型電腦,趁其不備之際突然自其右後方伸手襲胸,女子當場嚇傻立即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時,江辯稱「我怎麼可能到桃園」否認犯行,警方提供超商監視畫面,江才坦承犯案;桃園地院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5歲的江姓男子於2021年5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超商,見女子身材曼妙且獨自在店內使用筆記型電腦,見四下無人竟乘機自女子右後方伸手觸摸其胸部,以此方式對女為性騷擾得逞,女子不甘受辱立即打電話報警。

檢方複訊時,江男否認犯行,還辯稱「我怎麼可能到桃園」等語,女子則指控歷歷,警方則提供超市監視錄影畫面截圖,江男才俯首認罪;檢方偵結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目前江男因另案羈押中。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被告江男趁女子不及防備之際,率然觸摸其胸部,未能尊重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顯然造成其心理不適;衡量被告犯後最終坦承犯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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