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賓士插隊回家收2張罰單 苦主喊冤:對方尾隨檢舉報復

有畫面講話才大聲!行車記錄器購買指南在這裡(圖/達志示意圖)

▲汽車駕駛被人用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違規,提告認為遭惡意跟拍報復(示意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張姓男子去年開車遭人用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轉彎沒打方向燈、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各被裁罰1200元與600元,他提告主張疑因不讓道給1輛白色賓士車插隊,遭對方故意尾隨蒐證報復、要求撤罰,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舉發影片沒造假,張男僅些微跨越車道線不到1秒鐘,判決撤銷600元罰單,但沒打方向燈還是要罰1200元,可上訴。

張男本案被舉發的違規行為,包括去年(2021年)1月22日上午9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寶強路,沒打方向燈就右轉中興路3段,構成「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裁罰1200元,以及11分鐘後行經新店區中正路,右輪壓線跨越車道,被檢舉「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裁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張男提告抗罰,指稱違規當天事發前,他開車經過新店區中央路新店高中路段,因校方辦活動而塞車,大家都在慢速前進,此時卻有1輛白色賓士車從後逆向開到他左前方,企圖插隊切回車道,他基於「安全考量」,硬是沒讓,對方多次企圖逼車都沒得逞,退到他後方切進車道,就在他正後方一路尾隨。

張男聲稱,事後收到本案罰單,很肯定就是那輛白色賓士車的駕駛或車主惡意跟拍、檢舉報復,他很不服氣本來用於彌補警力不足的檢舉機制,變成私人報復的工具,認為對方的檢舉動機違反立法目的,請求法官查出對方身分,張男並抗辯右車輪「些微跨越」車道不到5秒就挨罰,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查明本案舉發影片沒有剪接變造,舉發方式沒違法,影片顯示檢舉人保持一定距離跟著張男的車,雙方沒爭道競速,張男右轉沒先打方向燈確實違規,判決張男應付這張1200元罰單。

不過法官認為處罰「任意跨越兩車道行駛」的要件,是因爭道而跨線行駛2車道持續相當時間,至於變換車道而短暫跨越車道白色虛線,不算違規,本案影片顯示張男僅右輪些微跨越車道線、前後不到1秒鐘,未達佔用2車道行駛程度,判決撤銷這張罰單的600元罰鍰與違規點數,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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