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侵權改列公訴罪!政院拍板 修著作權法、商標法爭取入CPTPP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圖/行政院提供)

實習記者張鈞量/台北報導

行政院20日通過經濟部提案《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濟部在院會後表示,為了積極爭取加入CPTPP,修正《著作權法》,將侵權行為改列公訴罪,以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同時修正《商標法》,將賠償責任下修至民法的標準,提高歸責機率。

經濟部表示,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確保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期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因此配合CPTPP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解釋,《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侵權情節重大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
二、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第一點所修正的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

針對《商標法》,經濟部則整理出以下修正重點:
一、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將會有刑責,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三、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主觀要件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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