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咖啡店業務誘簽加盟 「先付款可避稅」撈130萬落跑

▲業務,西裝(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鍾姓男子擔任老窩咖啡的業務員,對有意加盟的管姓女子表示有權代表公司和客戶簽約,沒想到竟拿了130萬元後就落跑。(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林冠吟/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鍾姓男子2016年擔任老窩咖啡的業務員,主要負責加盟事宜,一名管姓女子得知後向鍾男表示有意加盟,但鍾男卻向管女表示,自己有權利代表老窩咖啡和客戶簽約,要管女先支付130萬元的加盟金,未料事後卻遲遲沒下文,才讓管女驚覺被騙,怒對老窩咖啡與鍾男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鍾男有不當得利,判其應返還管女130萬元,另由於管女對老窩咖飛的提告已餘2年時效,判管女敗訴。

鍾姓男子2016年擔任老窩咖啡的業務員,主要負責相關加盟業務,不料鍾男卻在同年3月,向有意加盟的管姓女子表示,自己有權代表公司和客戶簽約,同時建議管女先給付130萬元的部分款項,來取得加盟先機,還可以逃避國稅局查稅,一舉數得;儘管雙方簽立契約時,鍾男以忘帶公司章的離譜理由,未在契約蓋章,但管女仍將現金70萬元和60萬元前後交給鍾男,直到鍾男遲遲沒有下文,才驚覺被騙,怒想法院提告。

庭審時,鍾男始終未出庭,而老窩咖啡則表示,對於鍾男的詐欺行為並不知情,是鍾男利用職務之便對外進行,鍾男的詐騙行為並非職務上的行為,自不成立民法第188條雇傭人侵權行為,更何況管女提告時早已超過時效。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鍾男利用詐術,使管女前後共交付130萬元,是以侵害行為取得權益內容,本應該屬於管女的利益,而導致管女受到損害,屬「權益侵害隻不當得利」,況且鍾男未出庭也未提書狀陳述,認為管女請求有據,判鍾男應返還130萬元給管女;另,由於管女明知在2017年時就已受有損害,卻直至2020年才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時效性,且管女也無證據指出鍾男將130萬元交付給老窩咖啡,因此判管女不得向老窩咖啡請求賠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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