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帶國中妹回家過夜挨告 她求情:家裡沒溫暖...法官判無罪

▲桃園市黃姓男大生今年初在交友軟體認識年僅13歲國中少女,邀約到住處卻要求嘿咻,少女以年齡還小推拒但黃男堅持下發生關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19歲姚姓男子帶14歲小女友回家過夜,遭少女母親提告略誘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19歲姚姓男子因14歲國中少女向他表示「跟家人感情不是很好」,他2度帶少女回家過夜,慘遭少女母親抓包,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檢方以3萬元諭知交保且苦勸別再犯。豈料,姚男再度帶少女回家,被依略誘罪起訴。審理時,少女淚灑向法官稱「家中沒溫暖,是我叫姚男帶我走」。台北法院審結,基於「罪疑唯輕」原則,判姚男無罪。

起訴指出,姚男明知少女玲玲(化名)未滿16歲,卻基於和誘未滿16歲女子脫離家庭的犯意,從去年3月間某日到同年4月2日,騎乘機車前往住處,誘使玲玲脫離家庭,並將玲玲載回住處同住,使玲玲脫離母親監護,玲玲母親發現有異,3月6日報警處理,經警採用GPS定位後,得知玲玲在三重一帶,經探尋後,在同年4月2日尋獲,將人帶回家,豈料4月12日下午,姚男又騎著機車將玲玲帶回他家住。

姚男審理時表示,案發時玲玲已經和家人吵架離家後借住別人家,玲玲透過電話聯繫,請他載她離開,當下玲玲更難過表示「如果不給我住,我就去睡外面」最後為了安全起見只好讓玲玲暫住他家,且借住期間,他外出工作,玲玲也有返家拿生活費,偶爾也會送她回家。

▼少女因家中沒有溫暖,將姚男視為避風港。(圖/達志示意圖)

哭,憂鬱。(圖/達志示意圖)

玲玲向法官解釋,出門前她有向奶奶交代要出門,奶奶甚至還答應她可以出門,只要早點回家就可以,姚男甚至當時也得到母親允許,沒想到一起出門後,母親卻突然變卦說不行;玲玲更進一步難過表示,自從母親知道她與姚男在一起後,發現她沒回家,開始管教,但其他時後根本不管她。

玲玲母親出庭證稱,因為工作地點是在桃園、台中工廠,對此一個禮拜才回台北一次,自從女兒和姚男在一起後,就像變了一個人,玲玲負氣對著她說「姚男比較好啊」,甚至對著她講,「媽媽太囉嗦一直問、一直問、管太多。」

合議庭認為,縱然姚男在玲玲離家期間,將她帶往三重住處同住,或帶出去逛街,仍與刑法第241條第3項、第1項的準略誘罪的構成要件不合,經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起訴犯行,且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給予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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