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狂喊撤…火場爆燃「6勇消殉職」!新屋保齡球館主判6年10月

▲監察院公佈新屋保齡球館火警案相關違失人員。(圖/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1月惡火,導致6勇消殉職。(圖/桃園市消防局提供)

記者沈繼昌、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市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發生大火,現場發生爆燃,導致6名勇消在灌救過程中不幸殉職、葬身火窟。事後檢方以《消防法》起訴負責人劉得斌,桃園地院昨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劉男安檢登載缺失屬實,未依法定期檢修館內安全設備,進而導致電器因素引發火勢,與6勇消殉職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判其有期徒刑6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時間回到2015年1月20日凌晨,當時新屋保齡球館發生火警,勇消陳鳳祥、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獲報後趕抵現場灌救,但當時火勢相當猛烈,火場還突然發生爆燃,場面十分危急,雖指揮官湯佳興不斷透過無線電狂喊撤退,但6勇消逃生不及,最終仍葬身火窟。

桃園地檢調查後,發現該保齡館屬違建,本該拆除卻遲遲未動工,且該館2011年3月、5月安檢均登載缺失,業者未按時改善挨罰1萬2000元,結果該年7月到案發的2015年,該館安檢竟全都合格,明顯具有疏失,檢方因此認定負責安檢的6名消防員、及查報違建的2公務員有缺失,依法起訴8人,但最終8人均獲判無罪。

保齡球館負責人劉得斌事後也遭檢方依《消防法》起訴,但劉卻以消防複查合格為由,辯稱缺失都已經改善,以此撇責;桃園地院合議庭審酌,消防員複查時僅抽測,並非逐一檢視缺失項目,難以就此認定劉有善盡檢修設備責任;另劉又辯稱,當時已請指揮官不要再派人搶入火場,死亡責任不能歸咎於他,但法官查證後,認定指揮官無調度不當,且劉為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定期檢修消防設備,與6名勇消殉職具因果關係,因此判劉6年10月;而這也是類似案件中,負責人遭依《消防法》判刑的少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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