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思妤/【獄政人權】減少監獄長期單獨監禁 亟待立法院修法

▲▼囚犯,監獄,受刑人,監禁,鐵窗。(圖/視覺中國)

▲單獨監禁將使收容人處於人際關係孤立的狀態,長期可能造成心理健康難以回復的傷害。(圖/視覺中國)

2019年3月,綠島監獄收容人於舍房內以被單撕製布條,綁脖子自殺身亡。後續調查報告指出,該名收容人生前被沒收所有物品,其中包含棉被及枕頭等保暖衣物。此外,當事人生前處於長時間單獨監禁並同時施用戒具,獨居監禁天數長達三個月。對此,獄方回應表示,當事人是因為無法面對漫長的刑期而尋短。平心而論,本案當事人的自縊與監獄長期施以單獨監禁,兩者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已無從求證。

然而,相關陳訴指出,綠島監獄規定本監的新收或本監服刑中的收容人,每次違規就必須接受六個月以上的獨居生活。俗稱「沙漠寂寞」的管理方式,獨居的空間約1.5米寬、3米長的小牢房內,除了管理員外,不得再與任何人接觸。前述經過如果為真,其實已構成長期單獨監禁,違反監獄管理的基本原則──《曼德拉規則》,對於收容人實施長期單獨監禁應予以禁止的要求。

單獨監禁,是指一日之內對收容人實施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之監禁達22小時以上;長期單獨監禁,則是指連續超過15日的單獨監禁。單獨監禁將使收容人處於人際關係孤立的狀態,長期而言,更可能造成心理健康難以回復的傷害。現行《監獄行刑法》所規範的獨居監禁,同時包含「居住於單人舍房」與「單獨監禁」這兩種截然不同的狀況,前者可說是優遇,後者則可能涉及酷刑,以同一法律概念處理實屬不當。

此外,目前對於單獨監禁的規範層級亦有所不足,例如單獨監禁的程序、觀察機制、醫療照護等重大事項,行政機關僅以函釋的方式處理。實務運作上,也產生單獨監禁時間過長的問題。一如調查報告顯示,綠島監獄近五年施以單獨監禁的27名收容人,單獨監禁的天數皆達一個月以上,最長者甚至已有14年之久。

行政院在討論《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的過程中,行政機關也曾反應單獨監禁不宜完全禁止,獄政管理實務上仍需有部分措施,執行過程仍可能伴隨有單獨監禁。尤其,若收容人因故無法與他人群居,例如在監內常態與同房室友發生衝突,監獄基於戒護安全的考量,必須施以隔離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等措施。

基於實務需求及人權保障的衡平,《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明訂禁止長期單獨監禁,但在符合特定要件下,仍允許對受刑人施以隔離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等措施。而如在執行過程仍伴隨有單獨監禁的狀態,則必須由醫事人員持續評估收容人的身心健康狀況;若醫事人員的臨床判斷,認為個案不適合再繼續施以單獨監禁,便應立即停止。

然而,監獄並非醫療機構,依據2018年花蓮監獄案調查報告,矯正機關編制內現有的醫師僅2名,分別置於台中戒治所與台南看守所,其他醫事人員與收容人數之比例為1:329,依專業人員分列與收容人比例,護理人員比為1:851,藥師比為1:1156。人力比過於懸殊,若無配套相應的醫療資源與專業人員,隔離保護的立意恐怕難以落實。因此,《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的配套措施,經過多次跨部會的協商溝通,終於將衛生主管機關納入監獄醫療衛生事項的權責單位,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督導、協調、協助改善監獄內的衛生保健及醫療措施。

若要減少監獄施以長期單獨監禁所致生的戒護事故,除了將監獄懲罰措施法制化,讓第一線人員有所依循之外,更有賴於戒護專業以外的相關單位,一同正視監獄行刑個案在司法體系末端仍須維持的生存條件。《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仍待立法院完成朝野協商及二、三讀,目前亟需立法院跨出關鍵的下一步,通過法案促成制度修繕的起點。

▲▼顏思妤●顏思妤,台灣人權促進會北部辦公室主任,負責獄政專案的執行與倡議。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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