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朋友少一頂安全帽 女騎士「拿走別人的事後放回」不起訴原因曝

▲▼安全帽、機車。(圖/記者陳俊宏攝)

▲許多騎士習慣直接把安全帽掛在後照鏡或坐墊上。(圖/示意照/記者陳俊宏攝)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基隆市一名陳姓女騎士拿走別人機車上的安全帽,事後又放回其他機車上,因此吃上竊盜罪官司。但檢察官認為,陳女為「使用竊盜」,和一般竊盜不同,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而相關案例還不少,一名29歲陳姓男子偷走女性內褲,完事後再放回去,也被基隆檢方認為是使用竊盜不起訴。

《聯合報》報導,事發於今年6月,當時陳女要載朋友一程,但因為只有一頂安全帽,就拿走一名蔡姓騎士的安全帽,讓車主氣得報案。

對此,陳女說,載完朋友後回到現場,有把安全帽放在另一輛機車上,後經前夫告知,才知員警有詢問此事;前夫到場找到安全帽,就拿到派出所請警方歸還給失主。因安全帽失而復得,車主也表示不追究相關責任了。

▼檢方認為,女子的行為為「使用竊盜」。(圖/示意照/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安全帽,機車,騎士,騎車。(圖/取自Pixabay)

基隆地檢署認為,陳女行為有別於《刑法》上的竊盜罪,她一時使用別人的東西為「使用竊盜」,因此不起訴。

而基隆一名29歲陳姓男子三度入侵50多歲廖姓婦人住處,偷拿內衣褲到旁邊的空地打手槍,完事後再放回去,事情曝光後挨告竊盜罪。但檢方認為,陳總是在犯後將內衣褲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屬於使用竊盜,並非竊盜,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例而言,檢方參照最高法院判例「刑法之竊盗罪,以行為人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竊取他人之動產,作為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學理上稱為『使用竊盜』,尚非刑法非難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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