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監院彈劾吳茂昆 徐國勇再幫腔解釋是「權宜措施」

▲ET副總編輯遭攻擊,徐國勇譴責。(圖/記者賴于榛攝)

▲徐國勇表示尊重監察院彈劾吳茂昆。(資料照/記者賴于榛攝)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前教育部長、中研院院士吳茂昆請辭後風波未平,他日前被爆料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學校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引發爭議,經過監委調查後,監察院3日首次啟動具名投票且全數通過彈劾吳茂昆。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隨後指出,「行政院表示尊重」,但也幫腔解釋「吳前部長之行為雖非無因,亦為因時間緊迫下所為之權宜措施」。

吳茂昆確定因為東華專利案問題遭監察院全數彈劾,根據彈劾案文指出,吳茂昆未經國立東華大學授權或同意,以校長名義於104年8月25日將該校綬草醫藥應用專利之美國臨時申請案(US62/106,177)及我國專利申請案(TW104107161)讓與其當時為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負責人之美國師沛恩公司,並於同年9月2日以該公司名義提出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侵害東華大學之專利權。

第二,吳茂昆由自己申請該校就美國發明專利申請勞務採購案動支經費新臺幣80萬元,並由其本人親自核准,致使東 華大學因不知其係以公司名義申請而於105年3月15日匯款新臺幣76萬6,952元(23,340美元)予WSGR專利事務所,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有關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等規定。

徐國勇則隨後回應指出,吳茂昆的行為雖非無因,亦為因時間緊迫下所為之權宜措施,但對於未在權宜措施之後,進行補正程序作為,導致行為在法律上經監察院認為違反規定而遭彈劾事,行政院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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