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怨曬衣架測排氣管消音器太陽春 法官判撤銷他6000元罰單

▲警察、酒測、臨檢,警察示意圖,執法示意圖,酒測示意圖(圖/記者徐文彬攝)

▲警察執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鄭姓男子2017年1月間騎機車行經中清路與大鵬路口,被依「未經許可擅改排氣管拆除消音器產生噪音者 (用以鐵條能直通入管內測試)」為由,開罰6000元,他認為員警沒有具有測量噪音專業設備,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中地院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鄭姓男子2017年1月23日下午4點多,騎車經過中清路和大鵬路口因為擅改排氣管拆除消音器,遭到第五分局員警開單罰款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認為遭到員警攔查並以類似曬衣架的直狀物當作測量排氣管有沒有消音裝置量測器,還未經同意就拔下車輛鑰匙寫罰單。

鄭姓男子指稱,員警的測量行為及測量用具明顯不足判斷該機車是否具備消音設備,而且沒有全程攔查測量過程,也沒有使用分貝計等專業設備開單,申請陳情後台北市裁決所仍維持原處分。法官根據現場採證影像,當時員警詢問鄭男是否知道排氣管裡面有沒有消音器,鄭回答「不清楚。」

該員警後說,「現在我拿了一支鐵條,如果能通的進去就代表沒有,通不進去就代表有消音器」,對比之下認定裡面沒有消音器,「才會產生噪音因此開罰。」市警局後回應,以警棍或是直形物輔助作為排氣管內消音器是否拆除,為輔助判定已經行之有年,不過法官認為,員警此舉並無法檢驗機車排氣管消音器是否存在,卻認定鄭姓男子有「拆除消音器」,因此認定鄭姓男子撤銷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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