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局主秘許瑞山收賄二審獲輕判 撤銷發回更審

▲刑事局外觀。(圖/記者柳名耕攝)

▲前刑事局主任秘書許瑞山收賄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圖/記者柳名耕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刑事局主任秘書、三線二星高階警官許瑞山,因包庇賭場遭提起公訴。一審只認定他犯下竊佔國土罪,輕判5月。二審高院雖做出改判,但也只多認定他犯下包庇賭場等罪,改判刑3年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違誤,9日撤銷發回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2年間,檢調單位查出,許瑞山透過前媒體王姓主管,與賭場業者、前刑事局偵四隊二組組長鄭富禎等人,合夥在新北市三重區開設職業麻將賭場,牟取高額分紅。檢方認為許瑞山投資賭場新台幣200萬元,每月固定收取10萬元款項,而他不僅插股賭場,更多次利用職權出入賭場參與賭博,迫使基層員警不敢前往查緝,達到包庇賭場的目的。因此提起公訴,並求刑15年。

但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僅認定許瑞山夫婦犯下2個「竊佔國土罪」,輕判5月;至於貪污部分則判決無罪。一審判決引發譁然,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於去年11月底宣判,改認定許瑞山共犯下刑法「公務員包庇賭場罪」、「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一審的「竊佔國土罪」,合併執行3年4月;另外一審「竊佔國土罪」維持5月,得易科罰金13萬5千元,這部分先行確定。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許瑞山等警務人員是否包庇賭博而收賄,原審未調查釐清,其等所為是否屬積極包庇賭博行為,有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另外原審漏未審究檢察官起訴200萬元投資之不明財產來源部分,且未調查釐清許瑞山就30萬元及美金1萬元,有無說明來源之義務,有無薪資以外之收入來源,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因此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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