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對陳由豪祭損害債權 同案被告無罪確定

▲▼台灣十大通緝要犯、前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在菲律賓建立經濟區。(圖/翻攝自Charito Ching Plaza臉書)

▲潛逃海外的前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傳出將投資菲律賓3,690億美元。(圖/翻攝自Charito Ching Plaza臉書)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台灣是呆帳大戶,在大陸卻是繳稅大戶的陳由豪,眾多官司大部分已因追訴時效已過而免訴或不起訴,陳由豪在台所剩唯一一件的損害債權官司,3年前的同案被告已經獲判無罪定讞;特別的是,高院在無罪確定判決中認定,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的債權,透過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當債務人惡意脫產時,自有損害債權的刑責相繩,至於擁有公權力的國稅局,以債權人的角色,可祭出行政執行手段移請行政執行署追討,權衡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無須再有制裁處罰規定。

換言之,刑法356條的損害債權罪,是針對人與人之間的民事私法行為,在進入民事的強制執行程序時,如果債務人有意圖隱匿或移轉等脫產行為,另有刑法的損害債權可以處罰,至於國稅局雖是追稅的債權人,但國稅局擁有公權力足以逼迫欠稅的民眾還稅,不能再引用刑法的損害債權罪加以處罰。

幫陳由豪處理欠稅及處分股票的東盟公司負責人吳日興已經在2014年獲判無罪確定,根據高院無罪判決的認定,身為同案共犯的被告陳由豪,若返台受審,一樣會獲無罪判決,雖然本案一、二審都從程序上切開民事強制執行不等同行政執行,以及未碰觸有無損害債權的實體,但法院也不敢以一造缺席判決的方式,直接判處陳由豪無罪或撤銷通緝,留下的問題,消極的留待通緝時效消滅後結案。

▲陳由豪積欠4億5000多萬稅金,名下位在內湖24筆土地通通遭拍賣。(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陳由豪積欠4億多稅金,名下位在內湖的24筆土地通通遭到拍賣。(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陳由豪在台積欠4億多元綜合所得稅及滯納金未繳,遭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拍賣名下24筆土地扺稅,因多次流標而歸國有,在國稅局追討陳由豪欠稅期間,根據檢方指控,陳由豪擔心名下的東豐、東盟公司持股遭查扣拍賣抵稅,找友人「萬事達」公司負責人吳日興跨海商議製造假債權,佯稱欠泰國人債務,將未被查扣股票,移轉到萬事達公司,涉嫌脫產,經國稅局提告,北檢依刑法損害債權罪起訴陳由豪、吳日興。

本件無罪判決指出,2001年起施行的行政執行法,有關欠稅或行政罰鍰,原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收回由執行署執行,是以,刑法損害債權罪構成要件的「強制執行」並不包括行政執行法的「行政執行」,如果立法者認為民眾欠稅或未繳罰鍰,還是須要另有刑責的保護,應以立法或修法方式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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