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飯店用餐廁所跌倒破相 2年後獲賠6萬元

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郭姓消費者100年10月22日前往新北某飯店用餐,因該飯店廁所當日地面溼滑又未設置警告標示,使他滑倒跌破下巴,當時飯店經理雖有陪同就醫並致送2千元慰問金,但後續郭女的除疤等醫療就未再聞問,時隔2年郭女向新北消保官申訴,經消保官介入協調,郭女獲得飯店業者允諾賠償6萬元醫療費用。

女子在飯店用餐使用餐廳外公廁時因地面溼滑跌倒下巴受傷,2年向消保官申訴後獲賠6萬元。(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室表示,這起投訴案比較特別,時間發生在100年10月22日,一名郭姓女子到新店某飯店用餐,卻因飯店廁所地面溼滑又未設警告標示,造成這名女子滑倒跌破下巴,當飯店經理雖陪同就醫且致贈2000元慰問,但她後續因此作除疤美容手術及中醫復健,飯店卻是不聞不問,因此向消保官提申訴。

郭姓女子要求業者賠償精神撫慰金及工作損失與復健等費用共18萬元,消保官在召開消費申訴協商會議時,飯店則是指稱女子是於飯店外廁所不慎滑倒受傷,但業者強調有誠意圓滿解決。

消保官在權衡業者應負之責任及消費者求償金額,最後業者妥協願意賠償消費者6萬元並承諾日後加強設施安全警示。

消保官表示,侵權行為求償時效從受害人發覺權益受損當日起算為期2年,該飯店廁所如業者所稱是屬於餐館外公廁,但既然已開放並指引消費者前往使用,就應屬飯店設施,當日廁所地面溼滑,該飯店即應為警告標示提醒消費者注意小心。

若該飯店未為警告標示,導致消費者滑倒在地受傷,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自應對消費者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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