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條款最多2年 勞動部:需每月給員工半薪補償

▲到新公司上班,可能會被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科技業、航空業或金融業經常會聽到所謂的「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未來離職時,特定時間內不得到同業其他公司任職,為求生存勞工通常都簽下合約。勞動部近日針對此研擬行政指導原則,將規定未來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而且每個月必須提供半薪為補償,最快10月就會公布。

為了保護公司機密,或維持技術領先不外洩,大企業通常會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員工被挖腳到敵對陣營,造成自家技術外洩。此條款多年來爭議不斷,被認為影響勞工就職權益,勞動部考量到修法時間較長,因此決定參考法院判例,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在這項參考原則中,先是建議企業,在保護營業機密與優勢技術下,才能要求員工簽署,接著禁止就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後是雇主必須針對這段禁止就業期間,每月給予至少離職前月薪的一半當作補償,不能以紅利或獎金來折扣,只要雙方沒有補償約定,競業禁止條款就算無效。

對於違反該條款的離職員工,罰金通常天價,勞動部認為,原則上沒有明訂上限,但若是違約金過高,雙方打官司,法官可依照《民法》第252條規定,將金額酌減至合理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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