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東港鎮長黃禎祥涉賄 一審被判當選無效…黃上訴到底

▲東港鎮長黃禎祥            。(圖/資料照)

▲東港鎮長黃禎祥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東港鎮長黃禎祥在去年鎮長選舉時,參加鎮民入厝餐會時包了1600元紅包,被另一候選人林漢丑檢舉涉嫌賄選,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法院審理,以他說法反覆,認為黃禎祥為圖勝選,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6日一審判當選無效。黃禎祥認判決不公,收到判決書後將提出上訴。

雖黃禎祥表示要上訴,但有意接替參選鎮長人選,目前紛紛表態,逐漸浮出抬面。

黃禎祥在競選期間賄選,去年11月5日晚間9點,黃未收到邀請,也與鎮民A2(代稱)素不相識,就參加A2入厝餐會,拿出1600元向A2賄選。

黃在審理時表示,他與A2並非素不相識,參加A2入厝餐會,沒有偕同競選團隊,是基於私交到場祝賀並致贈禮金,沒有交付賄款影響選情,此部分經屏東地檢署不起訴,高雄高分檢駁回再議確定。

合議庭認為,本院審酌被告先於刑事案件警詢時否認有致贈禮金,復改稱有交付紐包2000元,但A2沒有收,又於本院對於交付1 600 元予A2收受乙節不爭執,可知被告歷次陳述反覆丶不一;反觀證人A2於警詢、偵訊時始終陳稱有於上開時、i也收受被告 交付之1600元,且A2與被告彼此無仇恨或利害關係,立場中立,應無構陷被告而為不實陳述之動機,並經鏹人具結程序擔保所述屬實,是A2之證述自較被告可信。

合議庭又說,黃男於參選後,透過A2友人介紹而向A2 拜票,可知A2與被告勉強可稱認識,別無其他交情,A2亦未邀請被告參與入厝活動;再者,被告警詢時始終否認有交付 入厝禮金,可證被告明知候選人於選舉期間積極參與選區內 所舉行各類禮俗活動雖屬常態,然對於有投票權之選民,如 無合理堅強的理由,應避免交付金錢或其他有價值之物品, 否則易啟人疑竇。

111年11月5日舉辦入厝活動時距 離還舉不足1月,斯時還情競爭激烈,候選人之行為均易影 攀選民之投票意向,而被告與A2別無其他交情。被告未獲邀請而逕自到場參與上開活動,顯係出自選舉目 的,藉以增加嚗光之機會,被告亦自承於參與上開活動期間 有向與會者自我介紹與拜票,然被告竟在上開活動散場前, 交付1,600元予A2,令A2增加心理負擔。

A2乃出言提醞:「選舉期間這樣不太好」等語並拒絕被告,顯見A2已有察覺被告逕自到場拜票丶交付金錢等均與選舉有關,被告卻仍執 意為之,致A2迨於人情壓力而允受。頫見被告欲利用一般人無故收受款項後可能增加之心理負擔,藉以影零A2之投票意向,應已構成賄選之對價關係,核屬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 賄賂之賄選行為。

至被告雖稱入厝活動其他與會者亦有饑贈更高價格之缸包或禮物云云,然上開入厝活動均為A2之親朋好友、員工及廠商,且經A2邀請始參與;被告與A2彼此並非熟識,被告亦未受邀請,自不能與其他活動與會者祖提並論,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足認被告為圖勝選,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行為,已堪認定。判決黃禎祥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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