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違反圓柱體原則「害韌帶斷」 法官判無罪:常見防守動作

▲▼投籃,籃框,籃球架。(圖/pakutaso)

▲北市李姓男子打籃球進攻上籃,因王姓對手未遵守「圓柱體原則」導致他落地時碰撞王的身體,十字韌帶因此斷裂。(示意圖/pakutaso)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熱愛打籃球的李姓男子,在士林運動中心與王姓男子等人打全場(5對5),不料李持球起跳上籃落地前,王未遵守「圓柱體原則」衝到下方防守,導致李落地後直接與他右手、右大腿碰撞而重摔在地,釀左側前十字韌帶斷裂,王被依過失傷害起訴。士林地院審結,認雙方當下快速移動,王右腳進禁區是常見防守動作,李受傷難認是王造成,故判無罪。

判決指出,2020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41歲王男與友人在士林運動中心5樓球場打全場籃球比賽,李姓對手起跳上籃後,王身為防守者卻衝進李男落地位置,導致李男起跳上籃落地後,因此撞到王右手、右側身體及右大腿摔倒在地,造成左側前十字韌帶斷裂,事後也決定提告並提民事求償。

王男矢口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並辯稱,比賽就是一般正常的籃球比賽,案發時,就衝到籃框下卡位,是李男往他身上跳,因此摔倒,籃球場上本來就會有接觸,如果裁判認有犯規就會吹哨,但他並沒有違反規則,也不是故意傷害對方,且籃球比賽本來就有風險。

檢方找則擁國家A級裁判的張姓裁判解釋何謂「圓柱體規則?」張指出,這不是規則是原則,就是雙手與肩同寬繞一圈圈的範圍,是進攻與防守的原則,不能侵入該範圍;針對圓柱體原則解釋,上籃防守都會往前,當往上跳投、防守時,有時會有接觸,下來就應該在各自位置上,才是合法接觸。

胡姓證人稱,他傳球給李,李要投籃,王來不及防守,因此用屁股撞李下盤身體,讓李失去重心,但落地後就見李扶著膝蓋;賴姓證人則稱,當時看到情形也是李上籃後要落地時被撞到,並解釋,通常一般在對手上籃時,不想犯規,或是要保護對手,會站直,但王卻用臀部往外推去撞李。

法院開庭勘驗影片發現,李持球屈膝正準備跳投上籃,王在李左,王並非緊貼李且未見王碰觸李身體,而影片第6秒,李往上跳躍投籃,王在他左側,未見有觸碰李身體,因此從影片無法看出王蓄意以右手與右肩頂撞李。

法官認案發時,李當時正處於進攻狀態,且其起跳上籃後落地前,未見王有何故意碰撞李任何身體部位情形,賴姓、胡姓證人所為證述均與勘驗結果不符,故不採信,無法認定王有故意以身體撞擊李。

法官根據影片及國際籃球規則中關於防守、進攻有所謂「圓柱體原則、「垂直性原則」,認李雖起跳上籃,落地時與王身體發生碰撞而跌倒在地受傷,但王身為防守球員瞬間移動位置且右腳進入禁區內,是屬籃球常見防守動作,雙方在快速互動下,難認王能注意避免李落地時與他身體發生碰撞,難認王有過失,因此認他所為與過失傷害罪的「過失」構成要件未符,且檢察官未能提出王有過失行為積極證據,故判王男無罪。

對此,《東森新媒體ETtoday》循線詢問李男對無罪訴訟結果有何想法,他則透過朋友低調表示「尊重判決,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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