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線上追劇觸法嗎?下載、上傳侵害著作權

▲▼電腦。(圖/CFP)

▲網路時代可以輕鬆搜尋、下載,同時上傳最新的音樂、電影著作等,但也因此很容易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圖/CFP)

網路時代要取得各式各樣的訊息及資源,幾乎隨手可得,但也因為如此,很容易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實務上最常見的,便是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出生於網路世代的年輕人,善於使用各種工具軟體,從入口網站或者論壇網站就可以下載各種P2P軟體,搜尋、下載,同時上傳最新的音樂、電影著作等,不僅自己觀賞,同時也能將檔案分享給他人,但卻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著作權法》,可能得面對刑事及民事責任。

聽到P2P軟體,就會直覺想到Foxy、eMule、edonkey等傳輸軟體,這些軟體本身都是合法的技術,是否會觸法就要看所分享的檔案是否有版權。這些傳輸軟體強調的是,網際網路架構下端點(使用者端)對端點(Peer to Peer)、程式對程式、電腦對電腦,以及人與人間四重的直接關係,亦即任兩個網路上的電腦,彼此可以互相分享資料與頻寬,而不需要利用單一的伺服器來對其他電腦服務。使用者可以透過P2P軟體進行直接的互動,使得網路上的溝通變得更為容易、更直接共享與互動。

問題在於使用P2P軟體下載的,多半為MP3、MPEG、AVI等檔案,這些絕大多數是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音樂或視聽著作,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固然是告訴乃論之罪,但為了諸如下載一部電影同時上傳、分享給他人的行為,就要被電影公司索賠3至5萬元以上的和解金,著實是因小失大。

現在付費的音樂網站有KKBOX、My Music、Spotify、Apple Music等等,付費的影音平台則有Netflix、Catchplay On Demand、愛奇藝、friDay影城、Line TV等,因為競爭的緣故,每月付費使用的金額其實都不高。從經濟效益上衡量,每個月支付區區金額,即可安心下載自己喜愛的音樂或影音檔案,實在比冒著觸法又可能得支付高額和解金的風險,來得安心又划算。建議民眾在悠遊於網路世界時,還是要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切勿因貪圖小利而觸法。(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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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高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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