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網購狂買40萬!檢方: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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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女生網購狂買40萬,檢方提醒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注意事項。(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近來有一則新聞,因國中生迷戀偶像團體,以致網購狂買40萬元,母親發現後,除了主張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無效需還錢外,更對不願還錢的賣家起訴求償。因此,對於此類青少年消費能力越來越好而衍生的糾紛,有檢察官PO文說明,讓網友在網路交易時,能看清楚交易的對象為誰?該怎麼主張權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怡如指出,俗稱的「未成年人」,是採自《民法》第12、13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用語而來。依照《民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法律制度設計上主要是認為未滿20歲前,因年齡及社會歷練的不足,就語詞、行為所表徵意義及可能發生的效果理解及承擔責任的能力不能與滿20歲之人相提併論,以「保護」為目的作的限制。

柯怡如進一步解釋,「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的意思表示及接受意思表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7條前段 、第79條)。也因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仍有受限制的行為能力,所以縱使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並非無效之行為,亦非得撤銷之行為,而係效力未定之行為。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80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81條),另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行為後,自己不得主張其訂立之契約為無效,或表示撤銷而使其歸於無效。(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個案,柯怡如表示,實務上因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外行為最容易產生的糾紛,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與他人交易時,除了使用自己的零用錢或可處分的財產(如紅包)、又或者根本是可以做成營業行為(以網拍或電玩點數購買、遊戲裝備出售等,該帳號是否有多次頻繁購買、銷售等交易紀錄)外,其他的情形到底有沒有民法第83條規定的適用?相對人又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以下提出幾個建議,如果無法面對面進行交易,如網購或因電玩遊戲而生的其他交易,通常在申登網路或遊戲時需要留下身分年籍資料,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申登帳號時留下假資料(如佯為已成年),可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施行詐術,因為對一般毋庸面對面的交易,交易相對人應該能夠信賴其面對的是經過平台認證的成年人。

柯怡如最後說,但如果平台並無此類認證機制(如不要求須成年才能申登帳號),此時建議留下交易歷程記錄作為佐證。但如果是面對面,甚至是需查核身分證等,如申辦電信門號、購買不動產等,交易相對人既已知悉行為人未滿20歲,那是否能夠進行交易,相對人自然就背負詳細查證的義務,審酌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有前述例外規定情形存在,如以通常人的經驗評估該金額是否符合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動用的金額?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能聯絡?是否知悉?如果相關查證都未進行,那麼交易相對人只能循民法第80條規定,催告法定代理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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