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維珊/【王力宏婚變】雙重國籍者的離婚官司怎麼打

王力宏與李靚蕾間的家事事件,成為今年底華人圈最大的演藝圈新聞。假設王力宏與李靚蕾同時具有台灣與美國國籍,那兩位在離婚之後,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會面交往及夫妻財產的分配,會面臨什麼法律爭議呢?

台灣法院可以審嗎?要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台灣《家事事件法》的規定,夫妻一方是我國國民的話,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因此,如果王力宏與李靚蕾還沒談妥離婚,共同住所又坐落在台北市大安區,那任一方都可以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起訴,要求審理雙方的離婚事件。

決定了該去哪個法院,那又該選擇何國規定審理呢?

一、可否離婚?

因為雙方都具有雙重國籍,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第50條與第2條規定),離婚問題原則上依據夫妻共同之本國法來解決。

但是,因為夫妻雙方都有台、美雙重國籍,所以在選擇標準的時候,會看哪個國家與當事人關係最為密切;換句話說,如果雙方在台灣都有戶籍與住所,且共同居住在台灣的時間也是最長的話,那麼用台灣法律當作雙方可否離婚的法律依據。

二、未成年子女給誰照顧?

假設未成年子女也都具有雙重國籍,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第55條與第2條規定),所以在選擇標準的時候,也會看子女跟哪個國家關係最為密切;而假設王、李孩子們的慣居地在台灣,那麼就會以台灣法決定由誰照顧孩子們。

三、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據報載,這部分似乎有婚前協議,由於內容於寫作時並未公開,所以具體該怎麼分配,我們還不得而知。不過,一般謹慎的律師在協助撰寫跨國婚前協議時,一般都會清楚設定「由哪國法院審理」,並決定「要用哪一國的法律來處理爭議」;也讓爭議若不幸發生,可以讓當事人順利依照婚前協議辦理(當然,雙方也可以協議變更內容)。

而假設其他具備雙重或多重國籍的夫妻,沒有就財產事先簽署任何婚前協議,也沒有共同國籍與住所,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還是會看哪個國家與當事人關係最為密切,來決定解決爭議的標準。需要注意的是,關於夫妻所屬不動產的問題,如果按照不動產所在之處的法律,有其他特別設計的話,就不必依循前述步驟來處理。

假設標準都用台灣《民法》,結果是如何?

一、 可否離婚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原則是看誰要為婚姻的結束負起較多的責任;若不易判斷,會再以感情是否破裂致無法修補,作為輔助。而事情發展到現在,假設王力宏的可責性較高,那麼李靚蕾在台灣起訴請求離婚可能較有勝算。

二、 未成年子女給誰照顧?

就目前報載觀察,孩子們從出生後的主要照顧者為李靚蕾,依據我國《民法》就子女監護的相關規定,並佐以實務在意的地方:像是照顧是否能好好延續,幼兒跟隨母親是否較為妥適等角度,李靚蕾透過法院裁判,取得孩子們的單獨親權,或由其擔任孩子們的主要照顧者機率較高。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判給李靚蕾來負責主要照顧,基於友善父母及合作式親權等概念,李還是應主動並積極促成孩子們與王力宏進碰面。否則,法院實務上不見得會完全一面倒向李靚蕾──這也是為了孩子們能在父母離婚後,依舊享有父母雙方的愛護與關懷,這樣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三、 夫妻財產怎麼分配?

假設王力宏與李靚蕾之間,沒有特別針對財產分配進行約定,那麼雙方必須開始精算所有不動產、股票、保險(要保人是誰就算誰的財產)、基金、存款、車輛等價值,再依《民法》規定辦理。具體計算方法是,將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期間所負債務之後;如有剩餘,再把一方較多的剩餘財產減去他方較少的剩餘財產,就差額平均分配給雙方。

此外,在今年修法後,法院更應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等整體協力狀況,以及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作為分配夫妻財產比例的計算基礎。

筆者身為家事律師,誠心建議遇有類似事件,雙方應想辦法冷靜下來,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來審思彼此未來,甚或是後續法律爭議。因為夫妻關係固難再回復,但身為爸爸與媽媽的關係卻是一輩子的課題,家事事件沒有輸贏,在在考驗雙方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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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白話文運動梁維珊,國際家事律師協會(IAFL)首位台灣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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