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生存遊戲買改造槍 檢察官:先確認別買具殺傷力武器

▲▼警方到趙嫌家中搜索出改造槍枝以及毒品。(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檢方提醒,購買玩具槍要特別小心,以免觸法。此為示意圖。(圖/記者邱中岳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生存遊戲是時下很流行的活動,尤其對一些軍事迷而言,可能會透過管道購買火力更強大的槍枝以參與遊戲。但檢察官提醒,購買改造玩具槍枝時一定要多次確認,如果買到「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且具有殺傷力」的槍枝,就會有刑責的問題,最少有3到10的有期徒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出,購買、販售「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且具有殺傷力」的槍枝,刑責很重。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王碩志解釋,依照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本條例所稱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等規定可知,法律禁止買賣及持有的槍枝類型,除該條例所例示的「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外,尚包含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枝」。

王碩志表示,所以買到「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而且具有殺傷力」的玩具槍枝,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還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販售此類槍枝,更是重達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他最後誠摯的建議,倘有收藏玩具槍枝之嗜好,請務必於購入時,確認所買之槍枝不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對象,以免徒遭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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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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