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小妹父親性侵同居女友女兒 二審輕判10年

▲▼性侵,亂倫,強姦,摸奶,猥褻,襲胸,家暴,鬼父,獸父,強暴。(圖/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邱小妹父親又犯性侵案,二審改輕判。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內政部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男子邱光仁12年前酒後毆打女兒,女兒被送醫治療時,遭台北市醫院踢皮球,引發「邱小妹人球案」,震驚社會。邱男事後遭判刑12年定讞,但他假釋期間又2度性侵同居人未滿14歲女兒,一審重判14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26日改判有期徒刑10年。

邱小妹案發於2005年1月初,邱男酒後痛毆自己的女兒,一開始被送往台北市醫院急救,但仁愛院區以沒有病床為由,將她轉送台中縣梧棲童綜合醫院急救。邱小妹在2週後被判定腦死。案發後震驚社會,邱男被依照傷害致死罪判刑定讞,另外也影響多名台北市醫院醫師。

由於邱男具有多項前科,判刑定讞後,一直到2013年間獲得假釋出獄,並與40歲女子同居,女子另有2名未成年女兒。但檢警單位調查發現,邱男在2014年6月間、2015年4月間,兩度性侵未滿14歲的大女兒。邱男第二次犯罪時,遭同居女友發現,最後報警查辦,邱男再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將邱男重判有期徒刑14年,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6日宣判,高院認定邱男有罪。考量竟為逞一己私慾,罔顧倫常,對未滿14歲之少女強制性交犯行,使少女身心受創,亦影響少女人格發展,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以及他犯後於高院中坦承犯罪,高院宣告他每個犯行處7年8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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