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興(化名)去年6月間因酒後攻擊他人,被警員帶回派出所約束,竟又用嘴咬傷警員,事後他雖然賠償4.5萬元,但警員在意見表中載明「感受不到對方有認錯的態度」供法院參考。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此案,並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阿興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阿興喝醉之後不僅攻擊他人,還咬傷警察。(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6月間喝醉之後,在台中某KTV門口攻擊他人,警員獲報前往現場,並將他帶回派出所約束,沒想到他竟在警員協助執行保護管束時,用嘴咬傷警員的左大腿,結果反而被依現行犯逮捕。
阿興被逮之後,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檢方認為,阿興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法官表示,雖然阿興已經坦承犯行,也賠償4.5萬元給警員,但警員在意見表中表明,「雖已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對方於和解時,感受不到對方有認錯的態度,提供給法院參考」,考量到他的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等因素後,最終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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