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為前提交往3周沒見過面 台南男淪人頭戶喊冤被打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榮(化名)去年7月間將自己的網銀帳號及密碼告訴女網友A,結果淪為詐團人頭戶,還被受害者們一狀告上法院;他聲稱,自己與A女是以結婚為前提展開交往,他也是受害者。但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榮與A女交往3周,期間從未見過面,他卻輕率將帳戶資料交出,顯然不合常理,最終沒有採信他的說詞,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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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榮認為自己也是受到感情詐騙的受害者。(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榮去年7月間將自己的網銀帳號及密碼,透過LINE傳給A女;A女取得帳戶資料後,便由詐團成員以邀約投資為由,向2名受害者騙取錢財,共計得手164萬餘元。

阿榮被認為是詐團人頭戶,因而吃上官司,但他辯稱,自己和A女是以結婚為前提展開交往,A女用投資副業、買房頭期款、買婚車等理由,要求他提供帳戶資料,如果不從,A女就會委屈抱怨,甚至提出分手,他為了挽回這段感情,才會聽從安排,他也是落入感情詐騙的受害者。

但台南地院法官檢視阿榮提出的對話紀錄,發現他與A女僅在LINE上交談3周,就將帳戶資料交出,他雖然聲稱兩人是以結婚為前提展開交往,期間卻從未碰過面,而且除了LINE之外,他沒有其他可以聯絡A女的方式,這顯然不合常理。

法官表示,阿榮過去有戀愛經驗,也有相當的社會經歷,他輕率將帳戶資料交給毫無信任基礎的A女,主觀上應可預見帳戶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及洗錢,但還是心存僥倖,具有幫助之未必故意,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並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判處他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5000元,前者得易科罰金15萬元,後者得易服勞役5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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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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