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海上救人卻殉職 搜救直升機無法夜視...空勤總隊國賠1138萬

▲▼士官長柯博承垂吊救人 直昇機一晃落海撞死!隊員「太平間見最後一面」。(圖/記者黃彥傑攝、張君豪翻攝)

▲柯博承奮勇救人,但最後卻因公殉職,家屬二審獲國賠1138萬餘元。(圖/記者黃彥傑攝、張君豪翻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2018年配合空勤總隊執行海上吊掛救人任務時,不幸殉職。家屬認為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請求國賠2264萬餘元,一審判准國賠1319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日仍准國賠1138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8年12月5日,蒙古籍貨輪「W-STAR」行經彭佳嶼西方海域,透過無線電發出求救訊號。原來印尼籍船長因身體不舒服、失去生命跡象。空勤總隊獲報後,在下午4點32分派遣一架AS-365N海豚直昇機,搭載海巡署一等士官長柯博承(36歲)及另一位海巡隊員前往救援。柯男等人奮勇將休克昏迷的船長吊掛上機。

另一方面,當日終昏時間為下午5時29分,吊掛船長完成後已經5時39分,現場已經沒有環境光源。因此之後吊掛柯男時,僅能以手電筒與輪船的照明系統辨識柯男位置,最後終於吊掛柯男成功,但因為直升機駕駛不當,吊掛鋼繩劇烈擺盪,甚至卡在直昇機右方起落架,導致柯男猛力撞擊海面。5時52分許吊掛回艙時,柯男已失去意識、身受重傷、昏迷休克,送醫治療仍不治死亡。

柯男過世後,留下老母與結婚僅4年的遺孀,以及一對年幼雙胞胎女兒。家屬不滿,認為空勤總隊救援過程有疏失,提出國賠訴訟,請求國賠2264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空勤總隊確實有疏失,判准國賠1319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當日執行本件任務時,花蓮及臺中基地尚有UH-60M直昇機可供派遣,該機型具夜間海上吊掛能力;但空勤總隊卻調度松山機場配置的AS365N型直昇機,以致於臨近終昏時受限時效,才會導致本件意外發生。高院認為空勤總隊確實應負擔國賠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改判准國賠11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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