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母交男友要賣亡父屋分錢!子女頓失棲身老家 控母討遺產決裂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台北地院外觀。北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市1名人母在丈夫職災往生後養大2名子女,再告子女要求變賣丈夫所留房產分錢,子女難過母親另交男友而不理他們、害他們無法保住棲身之屋,反告母親歸還昔日代領保險理賠等共542萬餘元,人母辯稱錢都用來拉拔子女,台北地院審結,扣除子女應自負求學開銷、分攤父親喪葬費與所留房貸等,判人母須歸還共252萬餘元,可上訴。

針對母子為錢決裂,可否免除子女日後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律師梁維珊解釋,《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只有出現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或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受害一方才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另一方的扶養義務,本件人母有扶養小孩事實,不致因財務糾紛反目,子女就不必扶養母親。

本案男主人2014年2月受僱懸掛大樓外牆廣告,站在移動式升降機上被震落、墜地死亡,當時2名子女仍就讀小學,寡母拉拔子女至老么滿18歲時,2020年提起前案訴訟,告2名子女要求分產,主張丈夫留下給母子3人所住的30多坪房子,難以分割獨立使用,應變賣分錢。

子女認為媽媽另交男友、花費甚鉅,所以對他們置之不理,但這間屋子是他們自幼成長與安身立命之處,若硬要賣掉,他們生活將充滿強烈不安定感,希望用母親代他們領取父親保險理賠等款項但尚未歸還的金額抵銷,外加他們再付一些錢補償母親,企圖保住棲身之所。

由於母子3人調解破局,前案法官認為人母的主張於法有據,判決應賣屋後按繼承比例各拿1/3的錢,並指公開拍賣良性競價,賣價越高、母子3人可分到的錢越多,比「屋子留給小孩、銀子補償母親」的方案更適合雙方,子女可評估自身財力決定是否競標,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留住房子。

2名子女前案上訴二審後撤回,母親勝訴確定。子女隨即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主張父親職災驟逝後,母親代他們領取僱主賠償、壽險理賠、勞保職業傷害死亡補償、遺屬年金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助學金,連同父親的股票遺產,至今沒還,他們目前都已成年,母親沒理由繼續保管,應歸還他們2人各271萬餘元。

人母一方面抗辯沒代領那麼多,一方面指稱錢都用來拉拔子女長大,包括小學中學學雜費、安親班費用,支付小孩應分擔的父親喪葬費和留下的房貸,她還替子女投保保險,花費總額至少378萬餘元,再加上平日食衣住行生活開銷,根本沒剩。

本案法官審理指出,20歲成年前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屬於「特有財產」,在成年前由父母共同基於子女利益而管理、使用與收益,通常來說,未成年人無謀生能力,須靠父母盡扶養義務,但未成年人若名下已有「特有財產」,就未必能繼續享有受父母扶養權利。

法官指本案2名子女從喪父起至成年止,依期間政府公告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2000餘元到1萬5000餘元計算,總額各約106萬元與159萬元,2人成年前雖無謀生能力,但名下「特有財產」足敷必要生活費、無不能維持生活情形,所以這段期間內母親為2人支付的費用,要從2人的「特有財產」扣除。

對於人母主張2名子女應分攤父親喪葬費、房貸,以及她為子女支付求學、保險等費用,法官認為都有單據為憑、可以扣除,但人母聲稱用子女「特有財產」支付必要生活開銷,法官指人母沒保留單據,不能空泛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抵扣,據此判人母須歸還子女各134萬餘元與11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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